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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市区新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18:3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新办企业,关于实行市区新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容简介

一、对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欠税费的市本级新办企业,在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企业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总额4%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期限至纳税期满2周年止。符

一、对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欠税费的市本级新办企业,在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企业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总额4%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期限至纳税期满2周年止。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须于次年4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通过瞒报、少报等手段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各类企业,一经查实,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停止享受补贴并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三、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期为1月起至12月。

四、柯城区、衢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