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0 19:3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简介

一、规范诊疗行为(一)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接诊参保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如发现虚假证件或人证不符时,应拒绝记账;已记账上传费用的,应及时做退费处理。(二)认真查阅和仔细询问参保人员病史,按诊疗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并详细记录病情,因病施

一、规范诊疗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接诊参保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如发现虚假证件或人证不符时,应拒绝记账;已记账上传费用的,应及时做退费处理。

(二)认真查阅和仔细询问参保人员病史,按诊疗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并详细记录病情,因病施治,合理开具处方,不得开具与诊治疾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

(三)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就诊的,应详细记录外伤原因和事发经过。

(四)定点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和销售各类保健、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物品。

二、规范票据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按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整填写医学处方,并定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实行电子处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时,须出具符合财政、税务部门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套印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相关收费票据,并保存票据留存联备查。

(三)定点医疗机构须按规定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票据和费用清单(或随货同行联)须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规范药械出入库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建立和实施器械、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器械和药品出入库管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用集中HIS系统(含卫生系统建立)的,总库房暂建立在集中HIS系统中;实行接口模式的,总库房建立在单位各自的HIS系统中。

参保人员及自费病人就医购药,均须通过HIS系统中的总库房发药。

(二)已纳入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各医疗机构,须在10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药械库房管理,未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暂停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至建立实施药械库房管理为止。今后新纳入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各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实施药械库房管理并通过验收后,再开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规范财务核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药品、器械购销和资金收支情况;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所有资金收支均应通过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结算,药品和器械采购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核算管理列入年检范围。

五、规范部分诊疗项目管理

(一)规范物理治疗、康复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

1.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物理治疗、康复项目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的,须事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备案,并如实提供经治医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执业或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书等相关资料。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展上述项目的,须在10月31日之前统一申报备案。

2.经治医务人员须中医学、康复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毕业,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技师资格。

3.诊疗时,须如实登记参保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诊疗项目名称、诊疗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经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经治医务人员签名后,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4.收费时,除按《衢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康复、物理治疗管理暂行办法》(衢市社险〔2008〕36号)规定的疗程可以预收费用外,一般治疗限收取当日诊疗费用并及时上传费用信息,不得提前收取多日诊疗的费用,不得以会员或其他名义制作并发放提前收取费用的各类预付卡。

(二)规范口腔科诊疗项目

1.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口腔科的,诊疗时须如实登记参保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诊疗项目名称、诊疗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经参保人员本人或亲属、经治医生签名后,按月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2.收费时,限收取当日诊疗费用并及时上传费用信息,不得提前收取多日诊疗的费用。